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曹凤杰。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宁津宁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旺,宁津县保店镇后杨村。被告乔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杰诉被告杨国旺、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凤杰对被告乔永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杰对被告乔永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
曹凤杰与杨国旺、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曹凤杰。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宁津宁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旺,宁津县保店镇后杨村。被告乔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杰诉被告杨国旺、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凤杰对被告乔永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杰对被告乔永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