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4号
原告:陈勇。
被告:张广西。
被告:徐振山。
被告:陆峰。
原告陈勇与被告张广西、徐振山、陆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勇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