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强,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通利,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自强申请执行刘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50元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月22日止,被执行人刘通利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自强2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广建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