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9号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刘治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9号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刘治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