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00536号

闫玉茹与佟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玉茹,佟爱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玉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爱香。

上诉人闫玉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玉茹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玉茹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玉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闫玉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吴文琦

代理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