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玉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爱香。
上诉人闫玉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玉茹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玉茹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玉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闫玉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吴文琦
代理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