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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2号

原告刘加乐诉被告丁少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加乐,丁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2号

原告:刘加乐,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丁少保,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刘加乐诉被告丁少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由于被告丁少保长期外出不在家,现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曹 阳

审 判 员  刘晨晖

人民陪审员  江 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