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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491-1号

陈某申请刘某甲、刘某乙、荣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49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谭某,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某乙,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荣某,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荣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