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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字30号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字30号原告韩某某,女,回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亚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