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85号
原告:蔺玉清,农民。
被告:李占国,农民。
被告:马卫东,左右,农民。
被告:赵志军,左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玉清诉被告李占国、马卫东、赵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玉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