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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第185号

蔺玉清与李占国、马卫东、赵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蔺玉清,李占国,马卫东,赵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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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85号

原告:蔺玉清,农民。

被告:李占国,农民。

被告:马卫东,左右,农民。

被告:赵志军,左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玉清诉被告李占国、马卫东、赵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玉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