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雯娟。被执行人秦星。被执行人周军辉。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刘润。被执行人蒋军军。被执行人兰小强。被执行人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雯娟与被执行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即申请执行人张雯娟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八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绍儒
审 判 员 龙建辉
代理
审判员 阳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