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408-3号
申请执行人:钱小琴,女,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张胜利,男,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