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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408-3号

申请执行人钱小琴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小琴,张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408-3号

申请执行人:钱小琴,女,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张胜利,男,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