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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0920号

罪犯凌友松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0920号罪犯凌友松,男,汉族,1945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芜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友松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凌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友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凌友松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凌友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