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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行审1号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洁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陈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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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卫东,局长。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被申请执行人陈洁。申请执行人申请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霸国土监(2015)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1月20日依法立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相关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高   秋   顺

审判员 关雪

审判员朱卫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