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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200号

茌平信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徐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信源铝业有限公司,徐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信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信。

被执行人:徐广兴,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茌平信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徐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868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