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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5号

唐河忠与陈爱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河忠,陈爱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5号原告唐河忠。

被告陈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忠诉被告陈爱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忠逾期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照原告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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