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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9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邵志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邵志德,郭霞,王志刚,许俊玲,张春永,焦景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被执行人邵志德。被执行人郭霞。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许俊玲。被执行人张春永。被执行人焦景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邵志德、郭霞、王志刚、许俊玲、张春永、焦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6854.8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志德、郭霞、王志刚、许俊玲、张春永、焦景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邵志德、郭霞、王志刚、许俊玲、张春永、焦景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8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邵志德、郭霞、王志刚、许俊玲、张春永、焦景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