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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第158号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第15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陈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树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00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在酒泉市一砖厂打工相识;1991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在原定西县巉口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22日,生一女,取名陈某甲,现杭州打工;1998年9月21日,生一女,取名陈某乙,现青海打工。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陈某因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夫妻感情已破裂。

经审理查明:1900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在酒泉市一砖厂打工相识;1991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在原定西县巉口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22日,生一女,取名陈某甲;1998年9月21日,生一女,取名陈某乙,现青海打工。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陈述、结婚证、陈某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陈某于2016年1月12日陈述其与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于2016年1月12日陈述债务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树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