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曹正杰。委托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精工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杰与被告南通铭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正杰负担。
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