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75号原告魏文双,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静,男,45岁,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双诉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魏文双负担212.5元,退回给原告魏文双212.5元。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