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66号罪犯袁桂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蜀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桂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狱外加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袁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桂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