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24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