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