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谭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显银,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晃行执字第6号“限被执行人李显银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到本院立案庭交纳《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4000元及其滞纳金4000元,共计8000元”的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000元,滞纳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欠缴滞纳金3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特别困难,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作结案处理。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晃行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培
审判员 杨 骋
审判员 杨建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