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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行执字第6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李显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李显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谭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显银,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晃行执字第6号“限被执行人李显银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到本院立案庭交纳《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4000元及其滞纳金4000元,共计8000元”的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000元,滞纳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欠缴滞纳金3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特别困难,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作结案处理。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晃行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培

审判员  杨 骋

审判员  杨建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