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257号原告蒙某。被告梁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月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劳靓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