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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10-1号

孙秀霞与张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秀霞,张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霞,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静,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秀琴,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琴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380元(其中执行标的633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