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289号原告黄彦霞,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新会道恒山里50-205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2819760429124X。委托代理人陈伟,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婧,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23893143-8。法定代表人刘志翔,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群,该公司95路车队安全管理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彦霞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彦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莉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
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