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2326号

娄立志与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娄立志,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娄立志。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娄立志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3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立志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39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陈洪刚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