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9-1号申请人王中银,居民。被申请人景凤连,居民。
申请人王中银因与被申请人景凤连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凤连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景凤连驾驶的鲁S号肇事车辆,期限*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