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828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姬丽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姬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