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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3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姜祖华、陈娅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姜祖华,陈娅玲,姜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负责人廖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丰,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姜祖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娅玲,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姜丽,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姜祖华、陈娅玲、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祖华、陈娅玲、姜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本金2531593.0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920.00元及一审律师代理费84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所有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银行存款,所有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均无存款余额。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对被执行人姜祖华所有的位于龙舟大道1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暂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暂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姜祖华、陈娅玲、姜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也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田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