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孙兴爱,局长。被执行人王方明,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XX,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非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计生征字(2015)第4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方明、张XX欠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天计生征字(2015)第4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代理
审判员 金 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