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67号原告邢莹,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茹,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邢莹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莹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