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2行初5号原告张建平,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
原告张建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