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仁秋,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连洪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付彦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君岩,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仁秋与被执行人连洪波、付彦红、宋君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