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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56号

田丽涛、刘冬雨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虚开发票
当事人
田丽涛,刘冬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丽涛,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冬雨,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莹,黑龙江鼎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丽涛、刘冬雨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丽涛及其辩护人马兆嵩、刘冬雨及其辩护人吴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丽涛使用不同身份注册成立哈尔滨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在不开展任何业务的前提下从税务局申领发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虚开发票,并将发票出售给其下线周某某等人,从中非法牟利。经审计,被告人田丽涛累计虚开发票1723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8583080.82元。2、2015年9月9日,被告人田丽涛携带其开具的购买方为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机械设备租赁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机械设备租赁部的13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交易,被告人刘冬雨明知田丽涛进行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还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运输帮助,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田丽涛、刘冬雨于2015年9月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票据及公章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田丽涛、刘冬雨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田丽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田丽涛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冬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冬雨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丽涛、刘冬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中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田丽涛系主犯,刘冬雨系从犯,对于刘冬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田丽涛、刘冬雨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对其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田丽涛辩护人及刘冬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丽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冬雨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田丽涛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晓霜

代理

审判员  白宗安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