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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57号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李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