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李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