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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71号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薇

审判员  黄更

审判员  李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