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薇
审判员 黄更
审判员 李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