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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