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