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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50号

李桂娥与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桂娥,李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50号原告李桂娥。被告李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娥与被告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瑞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