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50号原告李桂娥。被告李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娥与被告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瑞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搜索“”
李桂娥与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50号原告李桂娥。被告李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娥与被告李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瑞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