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380.00元、执行费2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负连带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妻子在中国某某银行开原市支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