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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78号

王某某与赵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380.00元、执行费2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负连带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妻子在中国某某银行开原市支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