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177号
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福良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林。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敏。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瑞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良
被告:王伟林。
被告:李彩艳(王伟林配偶)。
被告:于景立。
被告:王洪霞(于景立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万瑞轧钢有限公司、王伟林、李彩艳、于景立、王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杨海芸
人民陪审员 王淑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建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