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385号
原告:李建。
委托代理人:李晓丽,辽宁京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庶瑜,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辽宁天宝标识系统规划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萌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