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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652号

赵汝来与徐上奎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汝来,徐上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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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赵汝来,男。被执行人徐上奎,男。申请执行人赵汝来与被执行人徐上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上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汝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0元,未受偿。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上奎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6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枝积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