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529号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903室。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守峰,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临沂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临西七路交汇处负责人孟祥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艺馨,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惠特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张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临沂项目部、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7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399元,由原告临沂立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