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6)鲁0982执1045号 被拘留人:孙健 本院在执行鲍济钱与孙健共有物分割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健拒绝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孙健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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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6)鲁0982执1045号 被拘留人:孙健 本院在执行鲍济钱与孙健共有物分割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健拒绝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孙健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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