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县瑞津模具厂(企业注册号码:330226603053013),住所地:宁海县金山五路19号。
负责人:胡志超,该厂经营者。张朝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仲案字(2015)第5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海县瑞津模具厂在(2016)浙0226执15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瑞津模具厂银行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