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50号罪犯王凯,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以(2011)晋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工作积极,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九次,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向东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
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