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82号原告杨秀华,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佟有江,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肖波,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华与被告佟有江、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7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