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45号原告张洪,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B幢27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025-1。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洪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