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274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程相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显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