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005民初19号 原告王绥日,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马嘉懿、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俊,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文昌市邮政局,住所:文昌市文城镇文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庞小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一横路2号。 负责人单荣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绥日与被告梁俊、文昌市邮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绥日于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绥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5元,由原告王绥日负担。
审判员 于葆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恋 百度搜索“”